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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待遇简明表
法律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时间:2007年10月1日
待遇项目 | 发放对象 | 计发标准 | 待遇支付 | 备注 |
工伤医疗 | 医疗机构 | 符合规定的治疗费用及药费总额 | 社保机构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停工留薪待遇 | 工伤职工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 用人单位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住院伙食费 | 工伤职工 | 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用人单位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住院护理费 | 工伤职工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用人单位 | |
康复器具安装、维修、更换使用 | 工伤职工 | 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 | 社保机构 |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职工 | 一级 | 24 | 社保机构 | |
二级 | 22 |
三级 | 20 |
四级 | 18 |
五级 | 16 |
六级 | 14 |
七级 | 12 |
八级 | 10 |
九级 | 8 |
十级 | 6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16 | 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六级 | 14 |
七级 | 12 |
八级 | 10 |
九级 | 8 |
十级 | 6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56 | 用人单位 |
六级 | 46 |
七级 | 36 |
八级 | 26 |
九级 | 16 |
十级 | 6 |
丧帐费 | 直系亲属 |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直系亲属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社保机构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直系亲属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1—4级伤残职工 | 一级 | 90% | 社保机构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二级 | 85% |
三级 | 80% |
四级 | 75% |
护理费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50% 40% 30%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 工伤职工 | 一级 | 16倍 | 用人单位 |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 2、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3、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二级 | 14倍 |
三级 | 12倍 |
四级 | 10倍 |
五级 | 8倍 |
六级 | 6倍 |
七级 | 4倍 |
八级 | 3倍 |
九级 | 2倍 |
十级 | 1倍 |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